株洲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程序
发布日期:2021-08-30作者:信息来源:
一、申请处置
市直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、市财政局提交《xx单位关于处置公务用车的报告》(附件1)及《株洲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、转让等申请表》(附件2)一式四份,并附拟处置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。
二、单位交车
准备拟处置车辆档案资料办理交车手续,确保拟处置车辆无违章记录,确保已拆除车载定位系统和ETC设备。需上交拟处置车辆档案资料具体如下:
1.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
2.行驶证原件
3.交强险保单原件(有效期从交车日起三个月以上)
4.商业险保单原件
5.车辆购置税证
6.年检凭证(有效期从交车日起三个月以上)
7.车钥匙
8.机动车所有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(复印件)并加盖公章(两份)
9.行驶证机上动车所有人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不一致的,需提供变更或注销证明文件(复印件加盖公章两份)。
三、领取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》
待车辆按规定程序完成拍卖或报废处置后,领取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》,及时调整有关资产、资金账目。
附件:1.xx单位关于处置公务用车的报告
2.株洲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、转让等申请表
附件:
责任编辑:市机关事务局管理员